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学生党员在学生中的凝聚力和先锋模范作用,依据《党章》、《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校党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给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条: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土,从新生进校开始抓起,按照“公开发展,群众监督,动态管理”的方针,经过努力,逐步建设一支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学生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除《党章》第一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三条: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已写入党申请书,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2.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工作,学习等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3.考察期间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现象,未受过校,院行政外分,学习成绩全部合格,且综合测评分在班级前60%者。
第五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在全面分析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对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查,把那些符合条件的同学及时补充进来,把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同学调整出去。
第六条:在符合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以下学生可以优先考察进行培养。
1.以身作则,关心同学,热情为他人服务,担任一定工作的学生干部。
2.受到校,院级表彰的学生。
3.积极参加省、市、校级竞赛,并在其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七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后,在听取班主任、辅导员、入党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和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新生中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经过半年的培养教育,直接被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章 预备党员
第九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材料进行预审,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经预审同意,公式无意见后,党支部即可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条:支委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一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党支部全体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正式党员通过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培养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的方式,通过听取本人口头汇报、书面思想汇报、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十四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后,按期转正:在预备期内,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小于半年,最先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资格。
1.预备期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者。
2.有一门考试不及格者(毕业生可放宽到一门)。
3.违反《学生手册》及学院有关条例规定,被罚行为分累计达15分者
第四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十五条: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于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要从严要求,出现违纪情况,一律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纪律,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学院党委一定要追究并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之处,依据《党章》有关规定执行。